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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老領導”何靖案發,牽出了他一段十多年前的受賄往事——今年57歲的邵演峰因在10多年前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副局長時受賄人民幣320萬元,幫下屬幹警“做生意”,一審被廣東省惠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邵演峰於1996年10月至2001年10月間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副局長。1996年至1998年,邵演峰利用職務便利,為花都區公安分局幹警麥某堅(另案處理)承包經營該局下屬的花都華安貿易公司及花都華強海綿製品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取麥某堅給予的好處費共人民幣60萬元。
  1999年,麥某堅向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副局長的邵演峰及時任分局局長的何靖提出由其本人出資200萬元入股成立京華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華公司”),占20%的股份,賺到錢後分紅款由三人平分。
  此後,邵演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麥某堅經營京華公司提供幫助。自2003年初至2008年5月期間,麥某堅按上述承諾分多次送給邵演峰共計人民幣260萬元。
  2012年8月,根據群眾的舉報,時任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的何靖由於涉嫌違法違紀,被廣州市紀委立案並採取“兩規”措施。同年9月14日,邵演峰在廣州市紀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的事實。同日,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
  邵演峰1996年10月7日任花都市公安局副局長,2000年7月3日起任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副局長。2001年10月11日,任廣州市花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被捕前任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編輯:何平  (原標題:穗花都區公安分局原副局長受賄320萬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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