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漢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
  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根本途徑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當下,法治社會建設是一個薄弱環節,應該擺在優先推進、優先建設的地位。新中國建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治理正反經驗教訓表明:沒有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就談不上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如何破解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難題,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現代化?首先,必須破除根深蒂固的“管控”思維。強化“合作共治”意識、民主協商意識、“硬法與軟法並重”意識、良法善治意識,為政府治理、市場治理、社會治理提供良好的環境。其次,要加快政社分開的法制建設。儘快出台行政補償法,修訂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加快完善社會法律體系;重點釐清社會權力(利)的邊界,科學界定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在社會治理方面的權力(利)和義務;建立政府社會管理權力清單與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清單,規制政府的社會管理權力;明確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地位、權利及其法定程序。其三,加快培育社會組織。完善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制定與民事主體類型化體系相協調的社會組織法;構建城鄉社區自治制度;通過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完善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自治法規體系,形成“依托社區、著眼建設、合作共治、文明和諧”的新型城鄉社區共同體。
  (原標題:加快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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